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 林秀春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開泉防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天文 訴訟代理人 陳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應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㈠、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規定第一順位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者為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女,訴外人 溫忠作 與原告林秀春是否育有子女?若是,何以僅以林秀春為原告?請說明其理由,並附相關證據為佐。㈡、請對附件勞工保險局101年12月4日保給命字第00000000
000號函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