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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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以裁定命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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