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埔刑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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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號),本院認恐嚇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起訴書所載被告乙○○涉犯普通傷害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甲○○撤回告訴,經本院另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二九八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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