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翔生技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福翔化染有限公司
0法定代理人 邱肇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銘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二、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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