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4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楊正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26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836380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正松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
設備之工具,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2月21日下午3時6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
他安全設備之工具,並敲破 方美芳 住家窗戶玻璃4片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方美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
設備之工具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非行。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
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
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