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士賓 (原名 劉佶利 )義務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九、應適用之法律欄「刑事訴訟法第368條」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
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九、應適用之法律欄雖記載「刑事訴訟法第368條」,惟於主文欄已記載「原判決撤銷。劉士賓無罪。」,並於理由欄敘明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劉士賓無罪之理由,是上開記載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蔡廷宜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