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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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4年度破字第27號聲請人 劉昌崙 律師(即進耀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破產管理人 范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破產人進耀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劉昌崙律師辭任進耀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
選任范惇律師為進耀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本院受理84年度破字第27號破產事件,前經選任劉昌崙律師為破產人進耀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二、茲因劉昌崙律師聲請辭任破產管理人職務,爰予准許。
三、爰改選任范惇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四、依破產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