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884萬4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8,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0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待本院94年度救字第16號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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