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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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登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金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3之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定存單號碼FA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定存單號碼FB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