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4年11月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