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於民國94年9月9日執行羈押,且自94年12月9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