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凱撒雙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玉霞 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