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凱撒雙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玉霞 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