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О一三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被 告 甲○○即 蕭香桂
訴訟代理人 陳順治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
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有關海安路臨時綜合商場百貨區三三九
之一五二號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及認證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