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О一三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被   告 甲○○即 蕭香桂
  訴訟代理人  陳順治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
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有關海安路臨時綜合商場百貨區三三九
之一五二號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及認證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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