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秩易字第八號
移送機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南秩字第一
0八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 伍日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伍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未完納,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
為證。
二、經本庭調閱九十三年度南秩字第一0八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卷,及該案裁定
、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
納罰鍰伍仟元,以九百元折算一日,超過四千五百元,應以罰鍰金額與五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