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來(九十三年度
南簡字第一二八七號)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壹元,以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捌拾玖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領
用原告所核發之GEORGE&MARY卡,依約被告得持該GEORGE&M
ARY卡向原告貸款,但應按期向原告清償所借款項,並得依循環信用方式按期
繳交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款項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惟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繳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不料被告領用上開GEORGE&MARY卡後,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屢
經催索均不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
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
告本於兩造間上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予敘
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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