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小調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小調字第一五三二號
  聲 請 人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高延年
         陳之揚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有關訴訟管轄
法院之規定,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路○○○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要屬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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