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8號選任辯護人黃燕光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