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14號原告 黃茂源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方正忻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2月2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書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6日8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新化區OO街與OOO路口時,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9年12月28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於109年6月26日上午8時50分許於臺南市新化區OO街與OO
O口,因看完醫生去吃麵,然身體不適只用餐一半即欲返家,遇員警攔查指稱原告逆向且全身酒味,然原告身有疾病怎可能喝酒,警車有行車紀錄器可資證明原告沒有逆向。
㈡員警對原告酒測,因吹氣不夠遭員警要求再吹,原告並有被
員警捏住鼻子導致大小便失禁且頭昏眼花,員警此舉造成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未完成。原告不知道遭員警認為係拒絕酒測即離開,直到109年7月8日才收到拒絕酒測通知單。
㈢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㈠原告於109年6月26日8時59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新
化區OO街與OO街路口,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違規事證明確,經警製單舉發,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180,000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3年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復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汽
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内行駛。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内。……。」。本案係舉發單位員警於109年6月26日8時至10時擔服巡邏勤務,於當日8時43分許駕駛警用巡邏汽車(下稱警車)巡經臺南市新化區OO街(即GOOGLE地圖OO路)見原告走出OO街(即GOOGLE地圖光明路)OO羊肉湯店外,員警再於當日8時45分許巡經OO羊肉湯店見原告已坐上重型機車,待警方巡邏離去後原告立即騎乘系爭車輛離開,行為顯有可疑,員警遂立即尾隨之。嗣後員警見原告由南往北行經臺南市新化區OO街時跨越雙黃線,即驅車上前攔檢,盤查後見原告面有酒容且談話中帶有濃厚酒味,遂詢問原告「有無飲酒」,原告向員警表示是在新化區OO街(即GOOGLE地圖光明路)OO羊肉湯店有喝保力達藥酒,經員警以簡易型酒精感知器請原告吐氣後,呈現飲酒反應。員警嗣後再以呼氣酒精測試器請原告配合酒測,惟施行酒測時原告相當不配合,自行脫下内褲稱已有腹瀉,在酒測中並還以含住酒測器吹嘴不吐氣之方式規避酒測。員警向原告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以勸導、警告之步驟進行指導,原告仍拒不配合,並在現場稱自己沒有拒絕接受酒測,經員警告知3次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依法開立拒絕接受酒測之罰單。嗣後員警製開舉發通知單,向原告詢問是否要簽收酒測確認單及紅單,原告向員警表示隨便員警處理,經員警告知應到案處所及日期後,就請原告返家休息,並無原告所稱自己不知拒測等情事。另員警要對原告實施酒測前,原告已自行脫下内褲稱拉肚子腹瀉在内褲上要員警觀看,員警便請原告穿上褲子,不要有此等脫序行為,待原告穿上褲子後,走來走去不願配合實施酒測,口裡還以台語喃喃自語:「有夠衰,挫賽(拉肚子)在褲子裡了」等語,並未見原告有何身體不適等情事,至員警於執勤中捏原告鼻子,係要指導並協助其以嘴巴正常吐氣,不要以鼻子呼氣之方式規避酒測。上開說明有舉發單位109年8月19日南市警化交字第OOOOOOOOOO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及原告駕車行駛路線圖各1份(含道路現況及監視器截圖照片共11幀)、錄影採證光碟1片可稽。另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畫面:
⒈【影片名稱:0145〜0149新化區OO街(即GOOGLE地圖光明路
)甲○○走出OO羊肉店駛離影像.MP4】⑴影片時間0000-00-0000:43:59〜08:44:04警車經過OO羊肉店,當時原告身著淺藍色上衣,走出OO羊肉店。
⑵影片時間0000-00-0000:44:45〜08:44:49警車調頭再經
過OO羊肉店,當時原告身著淺藍色上衣、跨坐於普通重型機車上,準備離開OO羊肉店。
⑶影片時間0000-00-0000:45:17〜08:45:21原告身著淺藍
色上衣,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離開OO羊肉店,沿OO街(即GOOGLE地圖光明路)由西往東行駛。
⒉【影片名稱:VVUW9135.MP4】⑴影片時間2020/06/2608:48:49〜08:49:23員警1:現在8
點48分你何時喝完的?原告:我剛剛從那邊(OO羊肉店)出來而已。員警1:好,給你漱口,漱口後再測。員警2:這是給你漱口而已,不是給你喝喔。好啦, 伯仔 ,你不要緊張啦,遇到了我們就要好好處理。原告:啊我是會搶你們的東西嗎?員警1:來,嘴巴打開。原告:要挫賽了啦。員警1:不會啦,(嘴巴)打開啦。原告:喝下員警到入口中的礦泉水。員警2:不一定會超標,那只是保力達,也不是高粱啊。員警1:高粱也不是威士忌啊。原告:原告漱口後,將水吐出。
⑵影片時間2020/06/2608:49:44〜08:50:36原告:我要挫
賽了啦。你如果不相信我脫(褲子)給你看。員警2:不會挫賽,不一定會超標,你不用那麼緊張啦。你是喝保力達,又不是喝高粱。原告:啊不然你幫我看,看有沒有挫賽(解開皮帶、脫外褲及内褲)。員警2:你給我看要做什麼啦。原告:啊我都挫賽了你都聽不懂(穿起内褲)。員警1:在這邊給人家看,你也拜託一下,都幾歲的人了。原告:啊我就挫賽了你都聽不懂(穿好褲子),我就在緊張要回去棒賽你都聽不懂。員警1:那你就不要喝酒騎車被我們攔到不就好了,對不對。原告:我就在喝保力達,啊保力達…。員警1:啊那就是藥酒啊。原告:挫賽了啦。員警1:啊那就是藥酒啊,對不對。員警2:好啦你等一下要棒賽我帶你去派出所啦,好不好,如果真的……。原告:啊就已經大在(褲子)裡面了。員警1:叫你家裡拿東西給你換。原告:已經挫賽了你都聽不懂,我要回去棒賽你,都聽不懂。啊有夠衰,今年到底是不是犯太歲。
⑶【影片名稱:OTNR5108.MP4】
影片時間2020/06/2608:50:58〜08:52:19原告:我就在緊張要回去棒賽了你。警1:這我不清楚。原告:我就在緊張要壓不住了。員警1:這我不知道啦。原告:真的有夠衰,人那麼多你不針對。員警1:這我不知道啦。原告:針對我。員警1:你如果認為我針對你,你去申訴我沒有關係,這是你的權利。原告:啊你在那裡繞一圈,我就有看到。員警1:我們在巡邏。員警2:啊我們的勤務就是巡邏,本來就是這樣巡來巡去,你是講完了嗎。我們的勤務就是巡邏啊。原告:你們就紅燈綠燈在那裡,就要出來,紅燈綠燈,在那裡要出去。員警1:所以你知道我們在那裡嘛。原告:啊你們就要跟著我。員警1:所以你知道我們巡邏才要騎嘛,是不是這樣?員警2:啊不然趕快吹一吹啦,如果沒有超標,你就可以走了。如果超標,不幸,你就要跟我們去派出所,看你要去我們派出所上廁所還是要怎麼樣啦。原告:啊挫賽就挫整件褲子了。員警1:叫你家裡幫你拿東西讓你換啊。原告:沒有人在換褲子的啦。員警1:這我不知道啦,我不知道。……員警2:好啦伯仔,趕快,趕快處理啦,趕快啦,你快一點好不好,不要拖時間了。
⒋【影片名稱:SDWM4346.MP4】⑴影片時間2020/06/2608:52:38〜08:52:49
員警2:你保力達是喝多少啦?原告:啊,喝半罐啦。員警2:半罐不會啦,你是在緊張喔。員警1:你昨天有喝嗎?原告:嘿啦,喝保力達半罐超過啦。
⑵影片時間2020/06/2608:53:28〜08:54:40
員警2:(準備呼氣酒精測試器)好啦,好啦,我沒有針對你,(拆開吹嘴包裝)這全新的在你面前打開喔。員警1:你不要再跑了,在這裡就好。員警2:我也不想帶你回去派出所,因為你現在挫得整件褲子都是了,嘿啦。但是該測的還是要測。原告:我會合作啦,你也拜託一點,挫得整件裤子。員警1:不要再拖我們的時間了,也不要再拖你的時間,快點測一測。員警2:好啦 阿伯 ,吹氣5秒,趕快處理。原告:
我不用啦。員警1:你不要測是不是?原告:挫賽啦。員警1:你不要測是不是?原告:挫賽了啦。員警1:拒測嗎?原告:挫赛挫這樣是要怎樣……。員警1:拒測18萬喔、 道安 講習、移置保管車輛、三年不得考照喔,我跟你講一下。【時間08:54:05〜08:54:09,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實際上第一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員警2:拒測?員警1:不用,直接給他測。原告:我挫賽了你還在那邊……我要回去了。員警1:要不要測?原告:要測什麼?啊我不測是會怎樣啦?員警2:吹氣5秒啦。原告:我就在挫賽了。貝警1:不然帶你去醫院讓你抽血。員警2:拒測是罰18萬喔。【時間0
8:54:29〜08:54:30,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1:挫賽是你挫賽,我們要測還是要測,這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
⑶影片時間2020/06/2608:54:37〜08:54:47
員警2:趕快啦伯仔趕快,趕快處理啦。員警1請原告對著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請其吐氣,惟原告以口含住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不吐氣之方式規避酒測。
⑷影片時間2020/06/2608:54:48〜08:55:10
員警1:你不要吐氣的話,就要帶你去醫院抽血,抽血抽你血液中的濃度來換算,看是拖到你的時間,還是拖到我們的時間,這樣好不好?看是你要配合我們,還是我們要配合你?我看你要規避酒測,要不要來抽血?來,快一點。
⑸影片時間2020/06/2608:55:13〜08:55:21
員警1請原告對著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請其吐氣,惟原告以口含住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拒不配合吹氣。
⑹影片時間2020/06/2608:55:22〜08:55:31
員警1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實際上第二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員警1:現在第一次(員警實際上第二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跟你說喔,現在時間8點53分第一次跟你說,你如果拒測,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我現在跟你講了喔。
⑺影片時間2020/06/2608:55:34〜08:56:02員警2:他沒有要吹,應該是要照拒測的程序走了。
員警1請原告對著呼氣酒精測試器吹氣吹嘴,勸其吐氣,惟原告以口含住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拒不配合吹氣。
員警1:來,趕快測一測,不一定會超過,來,不一定會超過啦。吐氣、吐氣,不一定會超過,不一定會超過(短暫輕捏原告鼻子勸其吐氣),來吐氣。氣吐出來。
⑻影片時間2020/06/2608:56:07〜08:58:21
員警1數次請原告對著呼氣酒精測試器吹氣,勸其吐氣,惟原告以口含住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拒不配合吹氣,並稱其未拒測。
員警1:來,麻煩一下,吐氣一下,吐氣來,吐氣,你這樣不要吐氣。趕快,(吐)久一點,長氣一點(短暫輕捏原告鼻子勸其吐氣),長氣一點,長氣一點。氣吐出來,吐氣啦,不一定會超過,你不要那麼緊張啦。員警2:伯仔你這不是喝高粱,你這是保力達,保力達酒精濃度很低。員警1:不一定會超過啦,阿伯,拒測18萬你自己要想清楚喔,這是你罰金的問題喔,不一定會超過,你這樣會被罰拒測喔【時間08:56:37〜08:56:47,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不一定會超過,你不要那麼緊張,配合一點,不一定會超過,來啦,不一定會超過。吐氣,大力一點、大力一點,氣吐出來,大力一點,阿伯你是在緊張什麼,不一定會超過啦,吐氣、吐氣,氣都沒出來,來啦,你是有喝很多嗎,有嗎?有沒有?喝很多嗎?……阿伯,吐氣啦,快一點啦,這是你的時間,吐氣啦,……不想跟你說了喔。原告:我沒拒測。員警1:第二次齁(員警實際上第三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因為你沒有吐氣,第二次跟你告知,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
⑼影片時間2020/06/2608:58:32〜08:58:44
員警1請原告對著呼氣酒精測試器吹氣,勸其吐氣,惟原告以口含住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拒不配合吹氣。
員警1:吐氣,吐氣啊,你氣都沒出來。員警2:你這就是拒測啊,你前面不是說你要拒測了嗎?員警1:你氣都沒出來,氣都沒出來喔,氣都沒出來。
⑽影片時間2020/06/2608:58:45〜08:58:47
原告:(推開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員警1)你是要把我舌頭挖斷是不是。
⑾影片時間2020/06/2608:59:10〜08:59:21
員警1請原告對著呼氣酒精測試器吹氣,勸其吐氣,惟原告以口含住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拒不配合吹氣。
員警1:吐氣,但你氣沒出來嘛,我有在錄影,你氣都沒出來啊(員警1將酒測器交給員警2,酒測器未顯示任何畫面)。原告:啊你講這樣,啊我也沒有拒測,我也讓你測。員警
1:那你吐氣啊。原告:你給我說這樣。⑿影片時間2020/06/2608:59:34〜08:59:39
員警1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實際上第四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員警1:最後再跟你講一次喔,拒測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車輛保管,3年不得考照喔。
⒀影片時間2020/06/2608:59:39〜09:00:08
員警1請原告對著呼氣酒精測試器吹氣,勸其吐氣,惟原告以口含住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拒不配合吹氣。
員警1:你要吐氣嗎,你要吐氣嗎?原告:我不吐氣我會活嗎?員警1:那你吐氣,吐在這個裡面(指酒測器吹嘴),氣吐在這個裡面。員警2:我知道你會喘氣好不好啦。員警1:像吹氣球一樣來,吐出來,你沒有嘛。員警2:你這樣就是拒測啊。員警1:你這樣就是拒測啊,你就是這樣。原告:那你要教我吹啊。員警1:你要吐氣啊。原告:我不喘氣可以嗎?員警1:手借我(員警1示範吐氣在原告手上),這樣,這樣了解嗎。員警2:阿伯你到底要不要測,趕快講清楚啦。員警1:嘴來,吐氣吐一吐。
⒁影片時間2020/06/2609:00:29〜09:00:4
7員警1取用另一全新吹嘴,示範使用吹嘴吹氣讓原告看,原告避而不看。
原告:你們都針對我啦。
⒂影片時間2020/06/2609:00:53〜09:01:12
員警1請原告對著呼氣酒精測試器吹氣,勸其吐氣,惟原告以口含住呼氣酒精測試器吹嘴,拒不配合吹氣。
員警1:來,我示範過了喔,這樣(員警1示範2次吹氣),來,吐出來,吐出來,吐出來啦,不要吐吼,好,拒測。
⒃影片時間2020/06/2609:02:04〜09:02:20員警2製單舉發,原告拒不簽名。
員警1:要簽名嗎?有要簽名嗎?員警2:你要不要簽?員鏊
1:不簽嗎?原告:有簽沒簽不都一樣。員警2:沒有,你拒絕酒測。原告:隨便你們啦,沒差啦,我都沒差啦。
⒌【影片名稱:0-000000〜085401、085519〜085521告知4項法律
效果.MOV】⑴影片時間2020/06/2608:46:59〜08:47:15
員警1、2攔下原告後,告知原告雙黃線(分向限制線)不能跨越行駛。原告將礦泉水喝下。
⑵影片時間2020/06/2608:47:33〜08:47:53
員警1、2見原告面有酒容且談話中帶有濃厚酒味,且原告自承剛才吃羊肉時有喝保力達(藥酒),員警1、2遂請其對簡易型酒精感知器吹氣,簡易型酒精感知器發出語音:對不起,您喝酒了。
⑶影片時間2020/06/2608:48:41〜08:49:15
員警1:現在8點48分你幾點喝完的?原告:我剛剛從那邊(OO羊肉店)出來而已。員警1:好,給你漱口,漱口後再測。
員警2:(拿礦泉水給員警1)這是給你漱口而已,不是給你喝喔。員警1:(將礦泉水給原告漱口)嘴巴打開。員警2:好啦伯仔你不要緊張啦。員警1:不一定會超過。原告:啊我會搶你們的東西嗎。員警1:來,嘴巴打開。原告:要挫賽(拉肚子)了啦。員警1:不會啦,打開啦。員警2:不一定會超標,那是保力達,又不是高粱。員警1:又不是高粱,也不是威士忌。員警1將礦泉水灌入原告口中,原告喝下。
⑷影片時間2020/06/2608:48:18〜08:49:24
員警1:來啦,我問你,這雙黃線(指向雙黃實線),雙黃線怎麼開?我問你,可以跨越嗎?⑸影片時間2020/06/2608:53:21〜08:54:27
員警2:(準備呼氣酒精測試器)好了啦,我沒有針對你(拆開吹嘴包裝),這全新的在你面前打開喔。員警1:你不要再跑了,來這裡就好。原告:我要怎樣啦,你擔心什麼,車在那裡。員警2我不想帶你回去派出所,因為你現在挫得......。原告:挫得整件褲子。員警2:但是該測的還是要測。
原告:我是怎樣,我會合作啦,你也拜託一點,挫得整件裤子。員警1:不要再拖我們的時間了,也不要再拖你的時間,快點測一測。員警2:好啦伯啊,快一點,好不好,吹氣5秒,趕快處理完。原告:我不用啦。員警1:你不要測是不是?原告:挫賽啦。員警1:你不要測是不是?原告:挫賽了啦。員警1:拒測嗎?原告:挫賽挫這樣是要怎樣。員警1:拒測18萬喔、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我跟你講一下。【時間08:53:58〜08:54:01,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實際上第一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員警2:拒測?員警1:不用,直接給他測。原告:我挫賽了你還在那邊……我要回去了。員警1:要不要測?原告:要測什麼?啊我不測是會怎樣啦?員警2:吹氣5秒啦。原告:我就在挫賽了。員警1:不然帶你去醫院讓你抽血。員警2:拒測是罰18萬喔。【時間08:54:21〜8:54:22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1:挫賽是你挫賽,我們要測還是要測,這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
⑹影片時間2020/06/2608:54:31〜08:55:15
員警1先後2次將酒測器遞向原告嘴巴請原告吹氣,原告嘴巴含住酒測器吹嘴,拒不吹氣。
⑺影片時間2020/06/2608:55:15〜08:55:23
員警1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實際上第二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員警1:現在第一次(員警實際上第二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跟你說喔,現在時間8點53分第一次跟你說,你如果拒測,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我現在跟你講了喔。
⒍【影片名稱:0-000000〜085813告知4項法律效果.MOV】⑴影片時間2020/06/2608:58:07〜08:58:13警1告知拒測法
律效果。(員警實際上第三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員警1:因為你沒有吐氣,第二次(員警實際上第二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給你告知,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
⑵影片時間2020/06/2608:58:22〜08:58:27
員警1先後2次將酒測器遞向原告嘴巴請原告吹氣,原告嘴巴含住酒測器吹嘴,拒不吹氣。
原告:我沒有拒測啊。
員警1:來,吐氣啊。你氣都沒有出來啊。
⑶影片時間2020/06/2608:59:27〜08:59:31
員警1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實際上第四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我最後一次再跟你講喔,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車輛保管,3年不得考照喔。
㈢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第7條第1項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亦明定:「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毁、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4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依上開規定可知,立法者已明文規範駕駛人有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之義務。另内政部警政署於102年10月3日修正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其「作業内容」第三大點「執行階段」:「……(六)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現行修正為180,000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由前揭内政部警政署訂定之作業程序規範可知,拒絕酒測之處罰條件,是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處罰規定,但行為人仍然拒絕接受酒測者,即可製單舉發。換言之,值勤員警於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時,駕駛人不欲配合,經值勤員警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處罰規定後,該駕駛人仍明白表示拒絕或消極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此際該駕駛人即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處罰條件。
㈣再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中,由於所載各款措
施之行為類型各異,因而警察欲發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攔停,進而再實施各款措施時,所需之「『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認定標準自有不同,應就個案中加以判別。是以,如警察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此時「『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認定,可能僅需要該交通工具有達反交通法規如闖紅燈、未戴安全帽、駕駛中使用手機、駕駛明顯非成年人,抑或者駕駛人有明顯要進行犯罪之跡象等態樣即足。倘就交通工具有未懸掛車牌,或者懸掛號牌之車輛表徵與車籍資料之記載明顯不合等狀況時,該車輛即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發動「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中,「『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認定標準。至於警察攔停車輛之直接目的是為了實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措施時,此時就「『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認定,得依照 湯德宗 大法官於釋字第699號解釋提出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之内容(節錄):「按本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臨檢。臨檢包括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酒測)。所謂『已發生危害』,例如駕車肇事;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無論『已發生危害』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皆屬具有『相當事由(probablecause)』或「合理事由』(reasonablecause),足可懷疑駕駛人有酒駕情形,此時警察始得要求人民接受酒測。」來加以判斷。因此,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實施攔停車輛後,因為加諸實施該條規定之各種措施内容並不相同,實施後所欲探知之事項各異,且各措施侵害人民權益之程度不一,此時對於員警發動攔查車輛合法性之判斷標準,並不可一概而論。本案就上揭影片内容足認員警係以原告有跨越雙黃線(分向限制線)行駛之交通違規行為乃驅車上前準備稽查,尚無法認定員警一開始即有要對原告進行酒測之意圖,因此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頊第1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之梘定,員警對原告為攔停舉發之行為,並無不法;至於攔停原告後發現原告有喝酒駕車之嫌疑,而欲對原告進一步為呼氣酒精測試,此時因已合法攔停原告,無需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攔查,得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相關規定,要求原告配合進行呼氣酒精測試(貴院108年交字第50號行政判決五(三)、(五)意旨參照)。顯見,本件員警攔停原告時,即明確告知原告有「跨越雙黃實線(分向限制線)行駛」之違規事由始對原告進行攔查並要求原告出示證件,而非一攔停原告即要求原告配合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故員警確實是以原告有交通違規為由攔查原告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原告進行查察身分。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並非定要駕駛人於行進中被「攔停」,員警始得對其進行酒測,否則任何酒駕之人一旦見有員警在前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主張攔檢時非處於駕車狀況,即可以規避接受酒測。是以員警對駕駛人施以酒測,並不以「攔停」為前提,僅須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有無酒醉及駕駛車輛之事實即已足(貴院103年交字第6號行政判決理由六(二)意旨參照)。㈤本案依舉發單位上開員警職務報告、錄影採證,以及監視器
畫面可知,舉發員警於109年6月26日8時至10時擔服巡邏勤務,於當日8時43分許駕駛警車巡經臺南市新化區OO街(即GOOGLE地圖OO路)見原告走出OO街OO羊肉湯店外,嗣後員警再於當日8時45分許巡經OO羊肉湯店時,目擊原告已坐上重型機車,待警方巡邏車離去後始立即騎乘系爭車輛離開,原告上開行為顯有可疑,員警遂立即尾隨之。嗣後員警見原告由南往北行經臺南市新化區OO街時,有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跨越雙黃實線逆向行駛行為,因該等行為極易造成往來車輛發生撞擊而提高交通事故之風險,自屬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駕駛行為,員警以此為由攔查原告,並無違誤。又依上開錄影採證影像(影片名稱:影片名稱:0-000000〜085401、085519〜085521告知4項法律效果.MOV)影片時間2020/06/2608:47:33至
08:47:53間,員警1、2見原告面有酒容且談話中帶有濃厚酒咮,原告並自承有喝保力達(藥酒)後,員警自當依職權請原告配合實施酒測,詎原告自始以消極不配合方式規避接受酒測。另原告稱其不知員警認為其拒絕酒測一節,除依上開各影片足徵原告規避(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以及員警已多次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等情事外;再揆諸影片名稱:SDWM4346.MP4、影片時間2020/06/2609:02:04〜09:02:36,益徵員警製單舉發原告拒絕酒測後,原告有拒不簽名之情事,關此顯徵原告此部分主張不符事實。至於被告依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0,000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3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已屬此項違規行為之最低度行政罰,被告並無任何裁量上之違誤,併予敘明。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㈥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兩造並分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本件爭點厥為: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是否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法令: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⑴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
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⑵第67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⑶第92條第4款: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
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⑴第19條之1:(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
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除依法舉發外,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第2項)前項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或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得為下列處置:一、依本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4項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二、棄車逃逸者,並逕行移置保管該汽車。
⑵第19條之2:(第1項)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2項)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第3項)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第4項)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第5項)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㈡如於5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製單舉發。三、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依法維持公共秩
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㈡就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明文解釋
對於警察就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而依照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之內容,係已明文規範「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之明確內容為:「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㈡如於5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是以,舉發員警就拒絕酒測之汽車駕駛人,如已依法告知「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等具體訊息,即足認定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㈢經查,關於原告於109年6月26日8時59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
經臺南市新化區OO街與OO街路口時,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機關提出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109年8月19日南市警化交字第OOOOOOOOOO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及原告駕車行駛路線圖各1份(含道路現況及監視器截圖照片共11幀)、錄影採證光碟1片(本院卷第69至88頁、第99頁)等件為證。依據員警林OO之職務報告內容:「⒈職湯OO、林OO於109年06月26日08時至10時擔服巡邏勤務,
於109年6月26日8時43許巡經臺南市新化區光明街見行為人甲○○走出OO街OO羊肉湯店外,職等再於109年6月26日8時45分許巡經OO街OO羊肉湯店見 黃男 已坐上重型機車待警方巡邏離去後立即騎乘重型機車離開,該行為顯有可疑,遂職等便立即尾隨,見黃男行經OO街(南往北方向)時跨越雙黃線,職見狀便驅車上前攔檢,盤查後見黃男面有酒容且談話中帶有濃厚酒味,向其詢問有無飲酒,黃男向職表示是在新化區OO街OO羊肉店有喝藥酒,故職以酒測快篩棒要求黃男吐氣後呈現飲酒反應,後以呼氣酒精測試器請其配合酒測,惟施行酒測時黃男相當不配合,自行脫下内褲稱已有腹瀉不願配合酒測,在酒測中還以含住酒測器吹嘴不吐氣之方式規避酒測,故職等向其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並進行指導、勸導、警告之步驟,惟黃男仍不配合並在現場稱自己沒有拒絕接受酒測,經告知三次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便依法向其告發拒絕接受酒測之罰單,待告發後向黃男詢問是否要簽酒測確認單及簽收紅單,黃男向職表示隨便我們處理,經告知到案處所及日期後,就請黃男返家休息,並無黃男稱自己不知拒測等情事。
⒉職要對黃男實施酒測前,其已自行脫下内褲稱拉肚子腹瀉
在内褲上並要職觀看,職便請黃男穿上褲子,不要有此等脫序行為,待黃男穿上褲子後,其走來走去不願配合實施酒測,口裡還喃喃自語:『有夠衰,挫赛在褲子裡了』等語,未見有身體不適等情事,並非黃男所稱捏其鼻子造成其腹瀉、身體不適,也未有要黃男脫褲證明拉肚子等行為,現場職於執勤中捏黃男鼻子係要指導並協助其以嘴巴正常吐氣不要以鼻子呼氣之方式規避酒測。
⒊黃男坦承喝酒後駕車一事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酒:後駕車行為,該黃男既知酒駕違規係屬事實,亦保持僥倖心態無視法律且罔顧其他用路人權益,係屬惡性重大違規。
⒋職等奉派本所後,一本初衷戰戰兢兢以為民服務為志業,
擔服所有勤務均依照法律之規定服勤,今因執行酒駕拒測舉發作業,遭違規民眾提告,實感震驚與惶恐。惟職依法行政,值勤現場黃男也無拒絕也未有身體不適等情事,待告發拒測紅單後黃男在現場也無聲明異議,故職未開立聲明異議書,本案違規事實明確制單報請依法裁罰。」上開內容有舉發員警林OO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1、72頁)。
㈣另本院依職權勘驗錄影採證光碟內容(勘驗內容如附件勘驗
筆錄),並將勘驗筆錄寄予原告命其應於函到7日內表示意見,原告則以其當日身體不舒服沒有飲酒,係舉發員警誣指其身上有酒味,另原告酒測過程中,原告因吹氣不足而遭員警要求再吹,並有被員警捏住鼻子導致大小便失禁且頭昏眼花以致檢定未完成云云回應。另經本院於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播放「0-000000〜085401、085519〜085521告知4項法律效果.MOV」及「0-000000〜085813告知4項法律效果.MOV」影片檔部分(其餘影片,因「0145〜0149新化區OO街甲○○走出OO羊肉店駛離影像.MP4」影片檔,僅單純為原告飲酒後走出羊肉店駕駛系爭機車離去之畫面,另外「VVUW9135.MP4」、「OTNR5108.MP4」、「SDWM4346.MP4」、「IMG_5505.MOV」為另一名在場員警身上之密錄器影片,因該名員警非施測員警,其於現場到處走動且錄影畫面未為連續【內容詳如附件之勘驗結果】,並經本院當庭詢問原告對於其他影片內容有無意見,原告對於未當庭勘驗影片並無意見,故僅勘驗前開影片即足,合先敘明。),勘驗結果即為員警於攔查原告後,先告知原告攔查原告之事由為原告跨越雙黃線行駛,並用指揮棒行探知器測得原告呼氣有酒精反應,並詢問原告飲用什麼酒類飲料,原告答稱有飲用保力達藥酒,之後員警遂對原告進行酒測,施測過程中,原告均以緊閉嘴唇,或者含住呼氣管但消極不吹氣之方式不配合酒測,經施測員警多次明確告知「罰鍰18萬元,三年內不得考照,移置保管車輛,並應接受道安講習」之拒絕酒測罰則,並多次勸導並教導原告進行酒測之過程,原告仍消極不吹氣抵制,拒不配合接受酒測,舉發員警最後認定原告拒絕酒測而予以舉發,上開內容核與舉發員警林OO之職務報告內容相符,是以,綜合上開事證,原告確於109年6月26日8時59分許,駕駛車牌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新化區OO街與OO街路口時,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且舉發員警進行酒測之過程,已多次明確告知原告罰則,實已踐履正當法律程序,堪認無訛。
㈤至於原告稱其患有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以及痛風等病
症,且其於本件違規行為當下因身體不適而未曾飲酒,其身上並無全身酒味,員警無由對其進行酒測云云申辯。惟依據本院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員警於攔查原告並與其對話過程中,認為原告有飲酒之跡象,先以指揮棒型酒精探知器測得原告之呼氣有酒精反應,且原告於攔查過程中,亦與在場員警坦承其有飲用保力達藥酒之事實,顯與原告稱其患病且身體不適而不能飲酒之情顯有齟齬,原告所辯本院尚難憑採。另原告指稱舉發員警員警對原告酒測過程中,有捏住原告鼻子導致大小便失禁且頭昏眼花云云,依本院勘驗結果,員警於原告以拒不吐氣之方式消極拒絕酒測之過程中,固有短暫捏住原告鼻子數秒,以及強將呼氣管伸入原告口中之舉動,雖舉發員警此類行為或有不妥,惟員警捏住原告鼻子之時間甚短,未達侵害原告身體健康之程度,縱原告真有失禁現象,原告於施測之前即表示有失禁現象,亦非員警捏鼻所致,且員警施測前後,原告與員警之對話及狀態均正常,上開事實足證舉發員警之施測行為並無過當。況原告如認員警執勤上有所不當,仍應配合進行酒測後,再循其他管道進行救濟,不得逕以此為由主張酒測不合法或抵制員警施測,併此敘明。㈥綜上所述,原告於109年6月26日8時59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
經臺南市新化區OO街與OO街路口時,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0,000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裁罰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徵上訴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世明證據清單:
一、原告提出:原證1被告109年12月2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書15頁原證2OO醫院診斷證明書17頁原證3OOO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9頁二、被告提出:被證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南市警交字第SX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影本63-66頁被證2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2月2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67-68頁被證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109年8月19日南市警化交字第OOOOOOOOOO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及原告駕車行駛路線圖各1份(含道路現況及監視器截圖照片共11幀)、錄影採證光碟1片69-88、99頁被證4機車駕駛人基本資料、車籍查詢資料1份89-91頁被證5原告109年7月22日陳述單93-97頁附件:
勘驗結果:被告機關提供有違規採證光碟1片,內有下列影片檔,分別勘驗如下:
⑴「0145〜0149新化區光明街甲○○走出OO羊肉店駛離影像.MP4」
影片檔:本段影片位於「拒測影片1」資料夾內,本段影片長度2分21秒,為新化區OO路OO羊肉店附近之監視錄影器所拍攝,影片一開始之畫面右上角時間為109年6月26日8時43分43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一開始,系爭OO羊肉店即在畫面左下側,而OO路上之車流不多,影片第19秒(畫面時間43分59秒)起,巡邏警車從畫面下往上行駛於OO路巡邏過OO羊肉店,當時原告身著淺藍色上衣,走出OO羊肉店。
原告緩慢走到OO羊肉店外停放機車處,並慢慢掏出鑰匙以及牽其機車。影片第52秒(畫面時間44分29秒)處,警車又從光明路上由上往下行駛回來,此時原告仍在緩慢地戴安全帽,影片1分5秒(畫面時間44分41秒)處,警車調頭經過OO羊肉店前時,當時原告原本是要將機車倒回車道上,但是看到有警車經過,遂暫停於路邊等警車通過,影片1分15秒(畫面時間44分50秒)起,原告見警車駛過其後方,就先將機車稍微倒回至車道上,然後持續觀察警車動態數秒,見警車離去後馬上加速將機車倒回車道上後,先逆向斜切至對向車道後,再由下往上沿OO路駛離現場。而影片2分10秒(畫面時間45分39秒)處,原告駕駛機車通過光明路前方右側某巷道不久後,又見到警車從巷道內鑽出,然後右轉開始追躡原告,此後本段影片結束。
⑵「0-000000〜085401、085519〜085521告知4項法律效果.MOV」影片檔:
①本段影片位於「拒測影片1」資料夾內,本段影片長度10分
0秒,本段影片為某位員警(此後該名員警均以員警甲,另一名員警則以員警乙代稱)代稱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的,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26日8時46分59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一開始,原告已被員警甲、乙攔下,此時原告尚配戴安全帽並跨坐在系爭機車上飲用瓶裝水,而員警甲向其告知攔查理由為原告有跨越雙黃線之違規行為。影片第15秒(畫面時間47分15秒)處起,員警甲詢問原告身分證字號以及系爭機車是誰的,原告告知身分證字號以及系爭機車是其女兒所有後,員警開始查詢原告個資。影片第36秒(畫面時間47分35秒)處起,員警乙手持指揮棒型酒測棒要求原告呼氣,原告對酒測棒輕輕呼氣,呼氣量不足,員警甲、乙均要求原告呼氣呼大力點,故於影片第49秒(畫面時間47分49秒)時,酒測棒顯示閃光紅燈,原告見狀跟兩名員警表示他剛吃羊肉時順便喝一下保力達,之後員警甲要求原告先下車,並詢問原告喝完多久了,並於影片第1分58秒(畫面時間48分58秒)處起,從警車后座拿出瓶裝水後,打開倒出些許水在原告嘴裡,並要原告漱口。②影片第2分34秒(畫面時間49分34秒)起,原告說他快拉出
來了,並走進路旁的大目降故事館花園內,解下褲子要兩名員警看,然後開始埋怨兩名員警針對他,兩名員警則說他們是在巡邏,雙方開始發生口角。雙方吵至影片第6分25秒(畫面時間53分25秒)處,員警乙向原告出示全新未拆封之呼氣吹管,並在其面前打開後裝上呼氣酒精測試儀器:影片第6分41秒(畫面時間53分41秒)處,員警乙設定好呼氣酒精測試儀器,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原告稱他已經拉出來了,不要測,員警甲遂於影片第6分58秒至7分2秒(畫面時間53分58秒至54分2秒)處,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罰則為「拒測18萬喔、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我先跟你講一下。」後,員警甲就馬上要對原告進行酒測,但原告仍持續以他拉出來了等語拒絕配合酒測,員警甲則以原告如不配合酒測就要帶他去醫院抽血等語恫嚇他。影片第7分23秒(畫面時間54分23秒)處,員警乙告知原告「拒測是罰18萬喔」,然後員警甲於影片7分32秒(畫面時間54分32秒)處起,先將酒測呼氣管伸到原告面前,原告將頭撇向一旁拒絕配合酒測,影片第7分35秒(畫面時間54分35秒)處,原告持續閉緊嘴唇不配合,此時員警甲直接將呼氣管伸入原告嘴巴內,並要原告吐氣,原告拒絕配合,然後員警甲又再度恫嚇原告說要帶去醫院抽血。然後於影片第8分3秒(畫面時間55分3秒)處,原告仍閉緊嘴唇不配合酒測,員警甲仍再度把呼氣管伸入原告嘴巴內,要求原告酒測,原告仍不配合。員警甲於影片第8分15秒(畫面時間55分15秒)處,口述:「現在時間8點53分第一次跟你說,你如果拒測,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我現在跟你講了喔。」。而原告仍持續面向牆閉緊嘴唇,而員警甲於影片第8分34秒(畫面時間55分34秒)處,再度把呼氣管插入原告嘴中,而原告仍拒絕呼氣,於影片第8分49秒(畫面時間55分49秒)時,員警甲則以捏住原告的鼻子之方式,要求原告必須配合酒測,但是原告仍然不配合酒測。員警甲無奈遂於影片第8分54秒(畫面時間55分54秒)處,將呼氣管從原告嘴巴裡拿出,調整好酒測管後,再度於影片9分1秒(畫面時間56分1秒)處,把呼氣管伸入原告緊閉的嘴內,並且同時捏住原告鼻子至影片第9分20秒(畫面時間56分20秒),而原告持續屏氣不配合,員警甲於影片第9分31秒(畫面時間56分31秒)處,再度告知拒測罰18萬,而原告仍然面向牆壁閉緊嘴巴不配合,員警甲再度於影片9分54秒(畫面時間56分54秒)處,把呼氣管強伸入原告嘴巴內,要原告呼氣接受酒測,而原告仍屏住氣息不呼氣,此後本段影片結束。
⑶「0-000000〜085813告知4項法律效果.MOV」影片檔:
①本段影片位於「拒測影片1」資料夾內,本段影片長度6分3
1秒(影片最初的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26日8時57分0秒,除時數變換時另行記載外,其餘僅略記載分、秒數),內容接續上段影片,仍為員警甲將呼氣管插入原告緊閉的嘴唇中,要求原告配合酒測之狀態,此狀態持續到影片第1分11秒(畫面時間58分1秒)處。影片第1分6秒(畫面時間58分6秒)處,該員警甲將呼氣管從原告嘴巴內拿出來時,原告對員警們說他沒拒測,員警甲於影片第1分8秒(畫面時間58分8秒)處,再度告知:「因為你沒有吐氣,第二次(員警實際上第二次告知完整拒測法律效果)給你告知,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
②影片1分24秒(畫面時間58分24秒)處,員警甲再度把呼氣
管伸入原告嘴裡,要求原告呼氣,原告仍閉緊嘴巴屏住氣息不配合,員警甲此時一手按在原告後頸,一手持酒測器呼氣管在原告嘴巴裡面鑽動,原告感到不適,遂於影片第1分38秒(畫面時間58分38秒)處大力撥開員警甲插入其口內之呼氣管,並大聲抗議質問員警甲是要把他的牙齒挖斷嗎,並指責員警甲對其有侵入性的行為。雙方進行短暫爭執後,員警甲再度於影片2分4秒(畫面時間59分4秒)處,將呼氣管插入原告口中,原告持續以閉嘴屏氣的方式拒絕配合。員警甲見狀便將呼氣管從原告嘴內取出,取出後原告並以其沒有拒測等語置辯,員警們則指責原告不吐氣,雙方爭吵至影片第2分27秒(畫面時間59分27秒)處,再度告知原告:「我最後一次再跟你講喔,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車輛保管,3年不得考照喔。」。之後員警甲於影片2分44秒(畫面時間59分44秒)、影片3分0秒(畫面時間9時0分0秒,此後畫面時間均為9時)、影片3分48秒(畫面時間0分47秒),處,多次把呼氣管伸入原告嘴中,並以行動教導原告應如何吐氣,但原告仍以閉緊嘴巴屏氣之方式不配合;員警遂於影片第4分6秒(畫面時間1分6秒)處按下拒絕酒測鍵,請員警乙印拒測單。然後轉身走回系爭機車旁,並於影片4分23秒(畫面時間1分23秒)處逕取下系爭機車鑰匙,然後開始拔除該串鑰匙上系爭機車之鑰匙,原告見員警甲拔系爭機車的鑰匙,遂出言詢問為什麼拔他鑰匙,員警甲則說原告拒測了要扣車,原告則以其沒有拒測等語抗辯,員警甲於拔下系爭機車鑰匙後,把其他鑰匙還給原告,然後員警甲逕自打開系爭機車之車內廂,然後大聲詢問原告車內有沒有貴重的東西,原告不予回應,員警甲遂將掛在系爭機車龍頭之塑膠袋以及車內廂的口罩拿出來放在原告腳邊後,關閉內車廂。影片5分0秒(畫面時間2分0秒)處,員警甲、乙詢問原告是否要簽拒測單,原告答稱簽不簽還不是都一樣,員警甲再度詢問原告要不要收紅單,原告則說要不要收都沒差啦,員警甲遂於影片第5分28秒(畫面時間2分28秒)處告知紅單於5天到1個月內,去麻豆監理站繳,此後由員警乙騎系爭機車,而員警甲駕駛警車離開現場,此後影片結束。
⑷「VVUW9135.MP4」影片檔:本段影片位於「拒測影片2」資料
夾內,本段影片長度2分36秒,本段影片為員警乙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的,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26日8時48分08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影片為警察剛攔停原告時之影片,影片一開始,原告已被員警甲、乙攔下,原告此時對員警甲、乙抱怨,稱員警是在針對他,但員警表示沒有針對他。影片第48秒(畫面時間48分56秒)處,原告離開系爭機車,而員警乙走會警車上拿取瓶裝水後交給員警甲,員警甲打開後倒出些許水在原告嘴裡,並要原告漱口,原告漱口後將水吐到一旁,然後員警甲告知原告是因為其有跨越雙黃線之違規行為而攔下他。之後原告說他快拉出來了,並走進路旁的OOOOOO花園內,解下褲子要兩名員警看,然後開始埋怨兩名員警針對他,兩名員警則說他們是在巡邏,雙方開始發生口角至影片結束(影片結束時之畫面時間為50分45秒)。
⑸「OTNR5108.MP4」影片檔:本段影片位於「拒測影片2」資料
夾內,本段影片長度1分25秒,本段影片為員警乙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的,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26日8時50分58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此時原告已走入OOOOOO之花園內,原告指稱員警是針對他,員警則說他們是在巡邏等語(此部分內容與上開「0-000000〜085401、085519〜085521告知4項法律效果.MOV」影片檔中之內容相同)。而於影片第1分0至15秒(畫面時間51分58秒至52分14秒)間,員警乙離開OOOOOO之花園走回警車上拿取呼氣酒精測試器,然後再走回原告身旁,此時原告仍於員警甲爭吵中,員警乙遂要求原告快點酒測,此後本段影片結束(結束時畫面時間為52分23秒)。
⑹「SDWM4346.MP4」影片檔:
①本段影片位於「拒測影片2」資料夾內,本段影片長度10分
0秒,本段影片為員警乙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的,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26日8時52分37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一開始仍為原告與兩名員警爭吵之過程,影片第51秒(畫面時間53分29秒)起,員警乙出示未開封之呼氣管,並拆開裝到酒測器上,並要求原告配合酒測,原告則以其拉出來了不要測,員警甲遂於影片第1分24至33秒(畫面時間54分2至11秒)處,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罰則為「拒測18萬喔、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我先跟你講一下。」後,員警甲就馬上要對原告進行酒測,但原告仍持續以他拉出來了等語拒絕配合酒測,員警甲則以原告如不配合酒測就要帶他去醫院抽血等語恫嚇他。影片第1分51秒(畫面時間54分29秒)處,員警乙告知原告「拒測是罰18萬喔」,然後員警甲於影片2分2秒(畫面時間54分39秒)處起,先將酒測呼氣管伸到原告面前,原告持續閉緊嘴唇不配合,此後員警甲多次要對原告進行酒測,原告拒不配合,然後員警甲又再度恫嚇原告說要帶去醫院抽血。而於影片第2分46秒(畫面時間55分24秒)處起,員警甲再度口述:「現在時間8點53分第一次跟你說,你如果拒測,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我現在跟你講了喔。」,之後,員警甲又多次要對原告進行酒測(因員警乙站在員警甲背後,無法看到原告及員警甲之動作),但是原告仍然不配合酒測。影片第3分24秒(畫面時間56分2秒)處,此時員警乙調整站位後見到員警甲將呼氣管從原告嘴巴裡拿出,調整好酒測管後,再度於影片3分31秒(畫面時間56分9秒)處,把呼氣管伸入原告緊閉的嘴內,並且同時捏住原告鼻子至影片第3分47秒(畫面時間56分25秒),而原告持續屏氣不配合,員警甲於影片第4分0秒(畫面時間56分38秒)處,再度告知拒測罰18萬,之後員警甲仍多次對原告進行酒測(此時員警甲的身體又擋住鏡頭,無法看到原告與員警甲之動作,只能聽到兩人對話),但原告並未配合酒測,員警甲遂於影片第5分36秒(畫面時間58分14秒)處,再度告知酒測罰則為:「因為你沒有吐氣,第二次給你告知,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保管車輛,3年不得考照喔。」,而原告仍以其沒有拒測等語回應。影片5分53秒(畫面時間58分31秒)處,員警甲再度把呼氣管伸入原告嘴裡,要求原告呼氣,原告仍閉緊嘴巴屏住氣息不配合,員警甲此時一手按在原告後頸,一手持酒測器呼氣管在原告嘴巴裡面鑽動,原告感到不適,遂於影片第6分8秒(畫面時間58分45秒)處大力撥開員警甲插入其口內之呼氣管,並大聲抗議質問員警甲是要把他的牙齒挖斷嗎,並指責員警甲對其有侵入性的行為。雙方進行短暫爭執後,員警甲再度於影片6分33秒(畫面時間59分9秒)處,將呼氣管插入原告口中,原告持續以閉嘴屏氣的方式拒絕配合。員警甲見狀便將呼氣管從原告嘴內取出,取出後原告並以其沒有拒測等語置辯,員警們則指責原告不吐氣,雙方爭吵至影片第6分57秒(畫面時間59分35秒)處,再度告知原告:「我最後一次再跟你講喔,罰18萬,道安講習,移置車輛保管,3年不得考照喔。」。
②影片第7分29秒(畫面時間於影片第7分22秒處,轉換為9時
0分0秒,而影片第7分29秒處,畫面時間為9時0分9秒,下仍略記載分、秒數),員警甲先將呼氣管伸入原告嘴中,並教導原告應如何吐氣,員警乙並於影片7分32秒(2分10秒)處走回警車上拿取指揮棒型酒測棒回來給員警甲,而員警甲向員警乙說是要沒用過之呼氣管,員警乙遂走去裝呼氣酒精測試器之箱子上拿出另一根呼氣管交給員警甲,員警甲取過後示範如何吹氣,並對原告進行酒測,但原告仍以閉緊嘴巴屏氣之方式不配合;員警遂於影片第8分34秒(畫面時間1分12秒)處稱原告拒測,員警乙遂從一旁拿起呼氣酒精測試器,員警甲於影片第8分49秒(畫面時間1分26秒)處按下拒絕酒測鍵,並開始列印拒絕酒測單,然後員警甲走到系爭機車旁,員警乙則在警車處列印拒絕酒測單。影片9分28秒(畫面時間2分5秒)處,員警甲、乙詢問原告是否要簽拒測單,原告答稱簽不簽還不是都一樣,員警甲再度詢問原告要不要收紅單,原告則說要不要收都沒差啦,員警甲遂於影片第9分58秒(畫面時間2分36秒)處告知紅單於5天到1個月內…等語,此時本段影片結束。
⑺「IMG_5505.MOV」影片檔:點開光碟即可看到本段影片,本段影片長度5分8秒,為員警乙身上配戴之密錄器所拍攝,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26日9時2分37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最初則為員警乙操作酒測器之畫面,而警車一旁則為員警甲告知原告5至10天去監理站繳錢之過程。影片第13秒(畫面時間2分51秒)處,員警乙將呼氣酒測器收好,然後員警甲從警車行李箱拿出一頂安全帽交給員警乙,並取過員警乙手上之酒測器。影片第28秒(畫面時間3分5秒)起,員警乙遂走至系爭機車旁,要將系爭機車騎回警局,影片第58秒(畫面時間3分35秒)處,員警甲先將警車開離現場,員警乙也要駕駛系爭機車離開現場,此時原告仍攔住員警乙不讓他離開,認為員警針對他,員警乙不與原告糾纏,遂於影片1分10秒(畫面時間9分3秒)起駕駛系爭機車上路,並於影片4分2秒(畫面時間6分39秒)處將系爭機車騎回警局內停好後,再度走回警車上繼續巡邏任務(此後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