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秉豐具保人林嘉信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70、21671、32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嘉信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林嘉信前因被告楊秉豐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7月7日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本院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通知其督同被告到庭,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7月7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39843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見偵21671卷㈡第137頁、第141頁、本院訴字卷第239頁、第245頁、第315至321頁、第329頁)。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325頁),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林岷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