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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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賴月惠 等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89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