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4號上訴人 粘禮炘
郭素里 陳瓊茹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上訴人 郭雅 各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陳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偵續字第43號已否確定,被上訴人並應陳報將買賣價金給付聖堡公司之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