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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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莉羚 相對人即債務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科 相對人即債務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雅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潘雅蘭
孫玉婷
許淑紅
呂佳倫 林雙喜 陳進成 彭美妹
一、債務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潘雅蘭、孫玉婷、許淑紅、呂佳倫、林雙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潘雅蘭、孫玉婷、許淑紅、呂佳倫、陳進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肆佰貳拾玖萬零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潘雅蘭、孫玉婷、許淑紅、呂佳倫、彭美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至債權人主張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應與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一事。查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支機構,法人格同一,自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故債權人就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潘雅蘭、孫玉婷、許淑紅、呂佳倫、林雙喜、陳進成及彭美妹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債權人對第四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