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7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鄭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
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
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