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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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4號
原 告 陳泰明
施妍伶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徐子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南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
肆佰捌拾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x12
月÷10%=2,4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水電費、管理費部份:84,480元
三、以上合計為2,484,480元(2,400,000元+84,480元=
2,484,48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