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456號
原 告 王燈煌
王文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被 告 陳鴻賓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原告對訴外人 湯振彬 是否
有損害賠償債權存在訴訟(即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9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結果相關,且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該確
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102度嘉簡字第9號事件業經兩造2次合意停止訴訟,
逾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此有本院依職權向承辦股查閱無
誤,此有該案件終結情形資料1紙附卷可稽,則上開事件既
經終結,本件訴訟程序即無停止之必要,因之,前揭停止之
訴訟程序應予撤銷,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