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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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81號自訴人甲○○被告司法院民事廳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54年臺上字第1894號著有判例。是法人之機關,尤難認其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法理至明。
三、本件被告司法院民事廳僅係公法人司法院所屬之機關,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程序法上自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