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八六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八六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六號、第一○六一三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惟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間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更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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