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爰審酌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雖係本件車禍發生之肇事主因,過失程度並非輕微、造成被害人死亡之嚴重結果,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其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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