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五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
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
壹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
某日及同年九月某日,連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EDY及MARIATUN各一人及公訴
意旨認被告上開二次犯行,係包括一罪,尚有未洽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