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桃園縣私立治平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許延熇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路○段○○○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該住所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