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廷
訴訟代理人 張 昱裕 律師
複訴訟代理 翁昭漢
被 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四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後,刻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四號審理中,有被告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丙○○所涉前揭情節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