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3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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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33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張涵瑜  
被   告  薛綉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元供擔保後免為
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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