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6號
原   告  林秀鳳  
被   告  林草成  
被   告  林秀鸞  
訴訟代理人  林其慶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
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
所稱丙類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少年及事法院處理之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 林源植 之遺產,自
屬前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稱丙類事件,應由台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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