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玉原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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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玉原小字第5號

原告 許誠軒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被告 陳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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