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玉原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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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玉原小字第5號
原告 許誠軒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被告 陳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