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寶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逢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