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 吳麗華 被告 吳王 英子 被告 吳麗珍 被告潘 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吳新欽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存款,由兩造各依其4分之1之應繼份比例分配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其4分之1之應繼份比例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吳麗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新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日生)於102年11月21日死亡,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號,兩造為其配偶、子女。被繼承人吳新欽死亡時遺有土地2筆、水上農會、中庄郵局存款等,其中土地部分依公證遺囑,由受遺贈人 吳彥成 取得,存款部分依法由兩造各依4分之1之應繼份比例公同共有繼承。然被告吳麗珍失聯多年,無法共同申請具領遺產存款。爰依法訴請鈞院准予分割上開遺產,並賜如聲明所示之判決,以維權益。
二、被告吳麗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
三、被告 吳王英子 、被告 潘吳麗珠 開庭時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見10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
四、原告之請求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吳新欽之遺產存款列表影本、公證遺囑影本、遺產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郵局存簿影本等件為證,復經被告吳王英子、被告潘吳麗珠當庭同意在卷可稽,又被告吳麗珍現所在不明,經本院於103年7月3日、17日、8月12日,多方函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台北興盛診所,查報其健保資料、聯絡住所及電話等,猶未能知其所蹤,經原告於103年7月7日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其於103年10月7日登報於太平洋日報,有其書狀、新聞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吳麗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五、關於遺產之分割: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與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段國林 之遺產,為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以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為由,訴請以裁判分割,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如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即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法之不當,遽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度臺上字第2569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被繼承人吳新欽所遺之存款業經原告 陳明如 附表所示,本院審酌其性質非不能以原物分配,兩造既無異議,自應尊重原告之請求,以應繼分比例各1/4予以分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筱喬附表:被繼承人吳新欽所遺之存款
(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分配標的│金額│繼承人分配額│├──┼──────┼───┼─────────────┤│1│水上中庄郵局│70萬元│吳麗華4分之1即175000元│││0-00000000號││吳王英子4分之1即175000元│││定期儲金單││潘吳麗珠4分之1即175000元│││││吳麗珍4分之1即175000元│├──┼──────┼───┼─────────────┤│2│水上中庄郵局│20萬元│吳麗華4分之1即50000元│││0-00000000號││吳王英子4分之1即50000元│││定期儲金單││潘吳麗珠4分之1即50000元│││││吳麗珍4分之1即50000元│├──┼──────┼───┼─────────────┤│3│水上中庄郵局│20萬元│吳麗華4分之1即50000元│││0-00000000號││吳王英子4分之1即50000元│││定期儲金單││潘吳麗珠4分之1即50000元│││││吳麗珍4分之1即50000元│├──┼──────┼───┼─────────────┤│4│水上中庄郵局│40萬元│吳麗華4分之1即100000元│││0-00000000號││吳王英子4分之1即100000元│││定期儲金單││潘吳麗珠4分之1即100000元│││││吳麗珍4分之1即100000元│├──┼──────┼───┼─────────────┤│5│水上中庄郵局│25萬元│吳麗華4分之1即62500元│││0-00000000號││吳王英子4分之1即62500元│││定期儲金單││潘吳麗珠4分之1即62500元│││││吳麗珍4分之1即62500元│├──┼──────┼───┼─────────────┤│6│水上中庄郵局│7715元│吳麗華4分之1即1928.75元│││(存簿)││吳王英子4分之1即1928.75元│││││潘吳麗珠4分之1即1928.75元│││││吳麗珍4分之1即1928.75元│├──┼──────┼───┼─────────────┤│7│ 水上鄉農會忠 │87508│吳麗華4分之1即21877元│││和分部│元│吳王英子4分之1即21877元│││(活儲)││潘吳麗珠4分之1即21877元│││││吳麗珍4分之1即21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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