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元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