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867號
原 告 余昇泰
被 告 陳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5月17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1209號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
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份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