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王文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慶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一
式二份具體載明請求之法律依據、請求金額之各項明細,如逾期
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