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玉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胡正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被 告 劉文雄
方春光 Haru‧Eb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4時1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游意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玉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胡正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被 告 劉文雄
方春光 Haru‧Eb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4時1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