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蕙芳 即一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羅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緯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