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玉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
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