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玉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
 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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