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玉小字第12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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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1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陸萬玖仟伍佰 壹拾柒元,及其中
陸萬伍仟伍佰 參拾柒元,應自民國9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官 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