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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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2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上為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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