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上為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