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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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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