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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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纜線壹捆(長度壹佰伍拾公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即扣案漁獲拍賣所得)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纜線1捆(長度150公尺)、新臺幣1,335元(即扣案漁獲拍賣所得),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