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5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羅耿清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即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甲○○在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證人楊新盛之證言,原審至現場勘驗明確之勘驗筆錄,卷附之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案件會勘紀錄、現場照片等,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對於上訴人在原審審理中,翻異前供,否認犯罪所為係伊侄 楊錦山 所為,與伊無關之辯解,認為不足採信,亦依卷證資料,詳予指駁。因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後,仍論處上訴人共同於他人森林內,擅自墾植罪刑。上訴意旨,徒執卷附之現場照片、地籍圖影本、山地保留地租地造林契約書影本等,為單純事實上之爭辯,主張水蜜桃樹係上訴人之弟楊新盛種植於桃園縣○○鄉○○段第一六三九號土地上,非上訴人種植在系爭同段第一六三八號,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云云。對於原判決究竟違背何種法令,並未依據卷證資料予以具體表明,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既應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上訴人隨狀提出診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請求本院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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