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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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史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